6月10日,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透露的消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将进行修改完善。而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包括上述两部诉讼法在内的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最重要的三部诉讼法,已经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为何要修改三大诉讼法,修改对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有何影响?今日开始,本报推出系列访谈,关注三大诉讼法修改的焦点、难点和热点。
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的法律,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提起诉讼主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与自诉人对被告人有罪负举证责任,只要控方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即是无罪。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提起诉讼的主体必然是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按“谁主张,谁举证”分配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为解决国家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也就是被管理者。由被告行政机关就是否依法行政负主要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时隔15年后再次大修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刑事诉讼法调研中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改已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后,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大修,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要求再次呼吁大修,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背后暴露出来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问题也指向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此次修法有望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法院定罪的证据,此外,他建议此次修法要考虑与国际条约的衔接,比如中国已经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
民事诉讼法法工委已形成修改方案早在去年10月,法工委就已经召开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调研座谈会。今年3月底法工委就民诉法修改调研时,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民诉法修改已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多次调研和专家座谈,法工委已经初步形成了修改方案。
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此后在1991年由全国人大制定了现行民事诉讼法。2007年,立法机关首次作出修改,针对当时突出的再审难和执行难问题作出了修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汤维建表示,此次修法的核心应为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比如当事人起诉难、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出台红头文件缺乏监督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通过后已经实施21年,迄今尚未作出过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士日前透露,已开始进行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怀德表示,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由于案件受理范围规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各类规范性文件,比如通知、意见、红头文件、会议纪要等出台时缺乏监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
此外,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级别低使得法院往往难以抵御外来力量的干预,比如行政诉讼不允许调节,而事实上却存在大量的“协调”现象,另外,这类案件还存在立案难问题。这是此次修法需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1996年首次大修,明确将“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写进法律。但在过去的15年中,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事件、开水死事件等背后的刑讯逼供、有罪推定和监管漏洞,暴露出刑事诉讼法中急需完善的地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
专家建议“如实供述”修改方向上策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上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策不强迫自证其罪“凡受刑事指控者,不得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
这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加入。
在美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法典中,是一条比较普遍的条款。
下策废除“如实供述”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口号,作为审案政策已实行了几十年。这一审讯原则在“有罪假定”的前提下,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以求宽大处理。
这个政策重口供而轻证据,很容易引来刑讯逼供,近年在海淀区检察院等地已经取消。
新京报:1996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但很快学界就呼吁再次大修,这比较罕见,是不是说当时的修改并不成功?
王敏远: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应当肯定的,例如确立了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这都是巨大的进步。但当时确实留下了不少问题和争议、要求修改的呼声也会很自然地产生,这是正常的。还有后来在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现在就是希望修法能够把这些问题逐步解决。
修法应考虑与国际公约衔接新京报: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中国已经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公约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体现出来。
王敏远:当时还没有公约意识。研究讨论过程中很少提到国际公约。即使有人提出,也没有任何反应,反对的没有,赞成的也没有,就像没听见一样。
新京报:刑诉法和国际公约的要求有多大差距?
王敏远:肯定有差距,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比如羁押的司法审查等,但差距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
新京报:以公约为底线是否已经达成了共识?
王敏远:我没有听到官方的明确的说法,学界倒是一直在呼吁。其实这不是什么高标准的要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公约是对全世界适用的,都是最低限度的、起码的要求,如果这都做不到,我们何谈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承担的责任呢?
“如实供述”有望去掉新京报:哪些公约的规则可能会纳入刑诉法修改?
王敏远:据我所知,这次修改中对公约的很多内容是予以考虑的,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次就很可能要写进去,解决我国刑诉法的“如实供述”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我认为选择有上、中、下三策,上策就是按照跟米兰达规则相似的沉默权,中策是依照国际公约的要求,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下策是简单地将“如实供述”去掉。
新京报:我们会选择中策?
王敏远:有中策已经很不错了,已经是很重要的进步了。当然,这也有现实基础。前些时间我去参观一些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有的已经不再强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说明有的侦查机关的破案,审讯的作用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把撬开嘴巴作为侦查的主要方式了。
新京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上,我们已经做到哪一步了?
王敏远:去年“两院三部”颁布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比较彻底了,与禁止酷刑公约一致,禁止酷刑公约也只是要求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没有要求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从法治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非法实物证据往往也是酌定排除的,不是绝对排除。当社会具备相应的条件时,通过修改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方式促进侦查机关改变破案方式。
并非因冤案才反对刑讯逼供新京报:改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句话,我们走了这么多年?
王敏远:强迫自证其罪,即使按照1979年的刑诉法也是不应该允许的。刑讯逼供本来就是我们禁止的。
新京报:为何刑讯逼供还是屡禁不止?
王敏远:因为刑诉法中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如果法律只是规定了不允许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竟然可以用作定罪的根据,怎么遏制刑讯逼供?
作为一种现象,刑讯逼供的原因很复杂。这和超期羁押的原因有共通的地方。比如利用审讯破案、靠口供找线索,这种侦查模式没有改变,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新京报:也有人说,刑讯逼供的确破了不少案子。
王敏远:冤假错案背后往往有刑讯逼供,但并不是刑讯逼供一定会造成冤假错案。如果认为刑讯逼供一定导致冤假错案,那就是把侦查人员看成不是傻子就是坏人,这是不可能的。我们反对刑讯逼供不是因为一打就是冤假错案,而是因为这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违反人权要求的侦查破案的方式。
审讯时律师在场可减少刑讯 新京报:躲猫猫事件暴露出看守所失去监督的问题,解决看守所监督和审讯时律师在场这两个问题遇到的阻力都挺大?
王敏远:刑讯逼供问题不可能一夜之间彻底解决。重要的是要促进这个过程,而不要停滞,更不应阻碍这个过程。如制定审讯时律师在场的规则,虽然连律师一起打的情况也会发生,但毕竟大多数情况下不好下手吧。
新京报:什么是阻碍这个过程?
王敏远:有一种观念认为,侦查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职能部门没有个人的私利,是为了社会治安,为了发现、揭露、惩罚犯罪,所以强调程序公正,禁止刑讯逼供就给我捆住手脚,就难以办案了。这是错误的观念。
新京报:在刑诉法修改中应该如何操作?
王敏远:刑讯逼供原因很复杂,但法律上的对策没那么复杂,规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全程录音录像,审讯时律师在场等,再规定适当的法律后果就够了。
证人作证不公开是秘密审判新京报: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证人出庭很少。
王敏远:证人出庭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有争议就得出庭。此外,特别的证人要出庭,特殊案件证人要出庭。比如死刑案件,关键证人的证言决定人的生死,人命关天,就算没有争议,也必须要出庭。办案警察和鉴定人要出庭,因为警察办案过程的情况对发现真相有很大影响,比如怎么搜查的、怎么审讯的。
新京报:有的案件在审判中,证人拒绝回答问题。
王敏远:这时法官要裁定,这个问题必须回答,如果作伪证还要追究责任。没有有效质证,这种出庭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证人出庭作证的数量并不重要,质量最重要,简单地提高证人出庭率是做表面文章。
新京报:如果有的证人坚持不出庭怎么办?
王敏远:要设置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如该证人的证词就不能采信。
新京报:那侦查机关恐怕会反对。
王敏远:证人作证不公开,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秘密审判。秘密审判不一定都是冤假错案,但是司法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公正的实现,而且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新京报:此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困难在哪里?
王敏远:和刑法修改面临的问题不一样。刑诉法是程序法,是操作之法,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很多协调,涉及公、检、法、司等方方面面的职能,是个艰难的过程,是个大家达成共识的过程,这使得刑诉法修改的难度很大。期待各方通力合作,使得这次修法得以顺利推进。
链接刑法和刑诉法区别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而刑事诉讼法是规定追诉犯罪过程中的相关规则与步骤,规定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何进行诉讼的规范。
近年刑讯逼供案例佘祥林案1994年,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1998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妻张在玉突然出现。法院重新开庭,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和补助。
赵作海案2010年5月,因“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随后,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补助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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